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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17-10-10 15:51

成都市新都区简介

 

新都区位于成都市北郊,居“天府之国”川西平原腹地,素有“天府明珠”和“香城”之称。全区幅员面积496平方公里,六分之五为平原,六分之一为浅丘。新都区现辖13镇(街道)、255个村(社区),全区总人口65万人。新都区是成都市科技·文化·旅游卫星城,在成都市总体规划中被确定为都市区,其中32.6平方公里为都市区。新都区同时被定位为成都市城北副中心承担成都市机械、电子、食品、生物制药、旅游和公路物流基地的功能。

 

成都市新都区区域经济

 

按照成都市新修订的“一区一主业”产业发展定位,新都区将重点发展机电装备制造业,打造以先进研发制造技术为特征的机电装备制造现代化工业园。经过多年发展,作为我区主导产业的机电装备制造业主导地位日益突出,比较优势越发明显。产品涉及航空发动机零部件、中重型卡车、小型拖拉机、发动机缸体、活塞、车架、车轮、油缸、量刃具、基础件、压力容器、石油钻井专用设备以及金属陶瓷电真空器件、电子整机、高低压成套配电装置、开关电器、片状电阻器、电位器、安全电子技术产品、传感器等。拥有成发集团、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成都分厂、成都量具刃具公司、四川省冶金机械厂、成都银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汽成都配件公司、成都正恒动力配件有限公司等一大批机械类企业,已成为全区第一大支柱产业。“红石牌”气缸套,铝活塞,“川牌”量具、刃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川龙”牌拖拉机生产规模西部第一。2010年12月21日,“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成都)10万辆商用车项目落户新都工业区”成功签约,将形成10-15万辆整车的年生产能力。电子行业龙头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等骨干企业曾多次为国家重点、尖端工程配套,国内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

2010年机电装备制造行业有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114户,完成工业总产值184.51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50.97亿元,占全区比重的36.76%;总资产132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71.8亿元,利税9.49亿元,利润6.07亿元。

 

食品工业

  食品工业是区重点支柱产业之一,主要产品有啤酒、饮料、速冻食品、月饼、粮油食品、肠衣、魔芋精粉、泡菜,著名品牌有雪花啤酒、绿叶啤酒、可口可乐饮料、“达利园、好吃点、可比科、和其正” 系列饼干、面包、饮料、新繁泡菜、瑞玉大米、耶米熊小食品、盈棚调味品等。新繁牌泡菜远销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澳达食品的“老川东”、富达食品的“米老头”绿叶牌啤酒、新繁牌泡菜系列产品均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达利牌食品在2004年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10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18家,实现工业总产值37.8亿元,总资产27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12.2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0.23亿元,利税5.6亿元,利润3.7亿元。

 

医药工业

  医药工业是新都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全区有医药工业企业20余家。主要产品有大输液、中成药、胶囊、制剂、粉针剂、片剂、颗粒剂、药品包装及保健器械等300余个产品,加工药材千余个品种,药品质量高,部分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科伦”商标于2009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6月,成功上市,2010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12家,实现工业总产值29.2亿元,总资产77.8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9.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28.1亿元,利税5.8亿元,利润4.2亿元。

 

其他工业

  建材、印刷制品、冶金、化工、纺织服装、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等其它工业行业均得到较快发展。其中以建材、印刷制品、冶金和化工业等四个行业呈现发展优势突出、格局良好。主要产品有尿素、纯碱、复混肥、PS版、溶解乙炔、工业氧气、医用氧气、乳胶、聚氨脂漆、氟硅橡胶、甲基乙烯硅橡胶、尿醛胶、脱硫剂、水玻璃、电缆材料、铝板、铝带、铝箔、塑料板管材、门窗;知名化工品牌产品有桂湖复合肥、紫荆花乳胶漆、炬光牌PS版、湖光牌系列化肥、BB肥。炬光牌PS版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第二名,出口东南亚及欧美部分地区;新都化工桂湖复合肥获“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初已成功上市;龙虎钢塑型材获省著商标。2010年我区其他行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204家,实现工业总产值205.3亿元,总资产132.3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4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92.9亿元,利税7.9亿元,利润4.8亿元。

 

 

新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重要原材料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电子信息、机械冶金、建筑建树、饮料食品、化学和医药、旅游等我省六大支柱产业。

  (三)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填补国内生产空白或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

  (四)新能源、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

  (五)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

  (六)适用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非义务阶段教育,医院、康复中心及卫生保健机构。

  (七)开发我省人力和自然资源,特别是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资源,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商参与开发的矿产资源。

  (八)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三线军转民企业的技术改造。

  (九)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

 

  二、投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自行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生产经营策略、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劳动工资和内部机构设置等。

  (二)依法自主决定招聘员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范围;需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中招聘员工的,可直接与大中专院校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外国投资者与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四)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所需的水、电、气纳入各地供应范围,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

  (五)投资于公路、桥梁、港口、电站、环保和供水供气设施(城市管网除外)、机场附属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从事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的优先权。因项目建设使沿线或周边产生矿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新的获利机会的,项目投资者享有联合开发权。

  (六)享有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可作调整。

  (七)投资于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公益性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八)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可凭董事会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籍工作人员的人民币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的余额,可依法兑换并汇出境外。

  (九)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企业在筹备、申办、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台商)投诉中心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复议申请和投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和答复。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及中方工作人员在居留、签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十四)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三、投资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在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同时。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公正执法,办事有据,廉洁行政,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行政管理的有关咨询,一律提供免费服务。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外事和口岸执法、查验、运输、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切实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外商有关涉外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的制度,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仲裁、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财务、投资或工程咨询、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省情展示中心等外企服务机构,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其按合同进口的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以及数量合理的配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六)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新建高速公路,按车辆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统一集中后,在外商投资回收前,每年均按其投资比例返还外商。

  (八)外资、合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十一)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税5年。

  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

  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享受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五、用地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第2年计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缴纳;投资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攀枝花市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机场附属设施的,其场地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3、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批准,当年可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

  4、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5、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六、矿产资源开发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有以下优惠:

  (一)投资于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可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式外商投资企业。

  (二)投资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在有效期内分期于税前摊销。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和大型建筑物下的矿产资源需增加开采投资的,以及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采有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或者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中央返回地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返还已缴纳的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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