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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侯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10 15:22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我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在我区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二年,政府按企业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

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60%、40%给予扶持。
  2、在我区新办的大型专业市场和大型商贸企业,主办市场的企业自营和物业管理,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

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

%给予扶持。
  3、在我区新办的商贸、服务、餐饮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

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在我区新办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扶持。
  5、在我区新办的房地产企业且开发项目在我区范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政府按企业解

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4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其解缴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企业所得税地

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

    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并单独核算的项目,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二、关于重点优势企业的扶持政策
    享受完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和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且税收较上年增长15%

以上(其中工业企业增长10%以上),政府每年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按自然年度统计,不重复享受)

;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且税收较上年增长15%以上,按其解缴“四税”地方部分的20%给予扶持(商业房产项目

按30%给予扶持)。
 三、关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政策
  区政府对上年解缴“四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次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解缴“四税”在100万元以上

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次年按企业解缴“四税”的1%给予奖励。
 四、其他
   1、新办企业和享受重点优势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达到条件后,即可填写《企业财政扶持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送区

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区政府审批实施。
   2、本政策出台后,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3、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委发[2000]23号文、原武委发[2000]36号文、原武委发[2001]15号文以及原武委发

[2001]54号文同时废止(本政策发布之前已开始纳税的新办企业可继续执行原文件)。

   5、本政策由区体改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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