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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17-10-10 15:54

一、什么是分公司(Branches)

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人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和流程:

(一) 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工商代办单位:成都创客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代办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工商注册行政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工商代办业务咨询电话:028-8678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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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分公司注册代办程序:

第一步:工商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向省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成都市工商局网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三、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流程和程序:

(一)外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外资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 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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