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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注册

发布时间:2017-10-10 15:30

温江区位于成都平原腹心,属于成都市主城区。地跨东经103°41′~103°55′北纬30°36′~30°52′。东临成都市青羊区,南毗双流县,西接崇州市,北靠郫县、都江堰市。区府所在地-柳城街道办事处人和路距成都市中心城区(二环路)15公里,距双流国际机场18公里。全区幅员面积277平方公里,辖6镇(同时挂街道办事处牌子)4街办,户籍人口34.39万。2008年温江区常住人口为39.40万人。

 

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西南侧,1998年经国台办和科技部批准正式成为国家级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是全国四家之一、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是四川省、成都市重要的现代轻工业基地和台商投资聚集区,也是成都市重点建设的三家国家级开发区之一。园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园区规划控制面积45平方公里,规划有核心产业区、科教产业区、中央商务区、总部办公区、配套产业区、柳河信息产业园、天府高新技术孵化园、金马西湖旅游休闲区等功能区域。目前各大功能区已全面开工建设,建成面积约25平方公里。经过10多年的发展,园区初步形成了以电子机械、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印务包装等为代表的四大主导产业。截至目前,园区共引进项目近600个,其中世界500强企业4家,国内知名品牌企业20家,投资上亿元企业逾百家。目前,园区按照“全域成都”发展理念及“兴三优二”发展思路,以新的产业定位——电子机械产业为主导,以承接产业和资本转移为契机,大力实施“两个提升、两个提高”(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环境承载能力,提高综合服务效率,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推动园区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相融互动中“双重升级”,向千亿目标奋斗。一个配套日臻完善,高科技产业不断聚集,人文生态和谐的绿色都市工业新区正在蓬勃而出。

 

成都市温江区鼓励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实现我区经济社会新一轮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重点投资的方向和产业

1、生物制药、食品饮料、印务包装、电子机械类项目;

2、新产品研发、科教文卫类项目;

3、现代农业开发、生态旅游、商贸、工业房产、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类项目;

4、交通、能源、环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二、财税及扶持政策

5、凡在我区新办属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含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凡在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类产业且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新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未达到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新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未达到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凡在我区新办实际投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含工业房产、现代物流,下同)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区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照前两年100%,第三至第五年60%、50%、4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10、凡在我区新办实际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由区财政按照前两年企业上缴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100%,第三至第五年8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11、凡在我区新办实际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服务等项目,由区财政按照前两年企业上缴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80%、5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12、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年度新增税收部分比照新建企业优惠政策给予优惠。

13、高新技术企业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经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支持政策。

14、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几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按最优惠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及规费政策

(一)用地补贴

凡在我区工业集中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按项目的投资强度和额度由区财政安排相应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或6,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50%—80%予以补贴。

16、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或3,000万—6,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30%—60%予以补贴。

17、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或1,000万—3,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20%—40%予以补贴。

18、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或500万—1,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10%—30%予以补贴。

19、对科技含量高、建设速度快、财税贡献大的重点项目以及其它特殊项目,经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委会、或所涉产业的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以再加大补贴额度。

 

(二)规费优惠政策

20、新办工业企业,其综合报建费按每平方米35元人民币优惠收取;如生产用房为多层厂房的,第一层按每平方米35元人民币收取,第二层按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收取,第三层及以上,不再收取。

21、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经区政府批准的公用设施开发建设项目以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其综合报建费免缴。

 

四、对纳税企业负责人的奖励

22、纳税大户奖:依法申报的纳税户,年纳税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的地方实得部分,下同)减去当年财政扶持款项后,由区财政按以下档次给予企业负责人奖励。

1,000万元≤纳税额 <3,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000万元≤纳税额 < 5,000万元,奖励20万元

年纳税额≥5,000万元,奖励30万元

23、纳税增量奖:依法申报的纳税户,对年纳税额减去当年财政扶持款项后在5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量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由区财政按增量部分的2%给予企业负责人奖励。

 

五、政策兑现办理程序

24、财税扶持兑现办理程序:对于享受税收及财政扶持的企业,由企业于次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填报《成都市温江区财政扶持兑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投资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税票复印件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次年4月30日前兑现。

25、对纳税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兑现办理程序:对于符合22、23项奖励政策的企业负责人,由企业在次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填报《成都市温江区纳税奖励兑现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和税票复印件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次年4月30日前兑现。

 

《成都市温江区关于鼓励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围绕“三区两带”产业布局和“兴三优二、一三互动”的产业发展思路,把我区打造为西部综合性商务集聚服务中心、西南区域商品流通集散中心、成都服务外包产业基地、成都医疗保健基地。到2011年,全区服务业总量大幅增长,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服务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率不断增大,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达到40%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实现税收、吸纳就业年均分别递增25.8%、20%、5%以上。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服务业发展的主要产业

(一)总部经济。服务业总部:金融、保险、商贸、酒店、会展及中介机构等;工业总部:研发、销售、生产性服务业、物流等;农业总部:现代农业企业及其研发机构。

(二)商贸流通业。各类专业市场。

(三)医学产业。生命科学研发及产业孵化、医疗康复疗养、国际大型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医疗教育培训、健康休闲养生等。

(四)旅游业。生态旅游、商务旅游、主题旅游、古蜀遗迹旅游等。

(五)服务外包业。业务流程外包:文化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信息技术、互联网及相关服务。

(六)创意设计产业。设计创意、文化艺术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

 

四、鼓励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现代服务业协调服务机构。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重点产业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每年将全区不低于50%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服务业(纯住宅房地产除外),切实保障服务业项目特别是重大服务业项目用地。

(三)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8年区财政预算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3000万元,以后每年按服务业入库税收增长比例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适度追加,专项用于鼓励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1、建立服务业绿色通道。为服务业企业设立服务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同时免费提供业务咨询和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料。

2、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在政策、信息、资金、基础设施等软件及硬件配套上保障服务业发展。

 

五、鼓励发展的主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其开业之日起的前5年按其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分别按照100%、80%、50%、30%、20%的比例逐年奖励。

(二)相关建设规费政策。对企业建设现代服务业所需经营、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住宅除外),并按规定时间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及区得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租赁、购买商品办公用房政策。对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个人,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在我区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其第一个租赁年度按每平方米30元/月的标准逐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连续3年年纳税区级留存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补贴3年租金。以上企业须正常经营并开始纳税满一年,且连续经营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四)贷款贴息政策。为新兴服务业和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提供相应的融资推荐、打捆贷款等服务。对进驻规划区域创业成功的现代商务、服务外包、创意等企业,对其直接用于商务经营设施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1年贴息,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请国际认证政策。对达到国际认证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政府给予50%的认证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 万元。

(六)国际市场开拓政策。积极组织、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项会展,大力开展对外宣传、推介和招商活动。对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会展的,按照《温江区外经贸促发资金管理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

(七)设立研发中心政策。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创意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创作)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八)市场建设创先争优政策。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区(企业或商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明规范市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建或改建营业面积在1500-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标准化市场要求的,分别奖励 5万元、10万元。

(九)行业协会政策。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和较大社会影响力且运作规范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和地区商会,一次性奖励3-5万元。

(十)人才激励政策。

1、鼓励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对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新上岗员工技能培训的,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贴。对应届大学(含大专)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用50%的补贴。

2、对现代服务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奖励。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其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予以奖励。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年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予以奖励。享受本款纳税奖励的服务业企业,其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必须比上年增长。享受第五条第一款财税扶持政策的服务业企业不能同期享受本款纳税奖励。

3、社会保障。对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紧缺人才,在子女入学、住房安家补助、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予以相关政策优待。

(十一)其他优惠政策。

1、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其在温江的下属企业,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等财政资金补助时给予优先安排。同时,从低收取服务业企业的行政管理性收费,减收或免收其属区级收取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2、对投资额度大、预期税收回报大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会计服务、评估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等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3、鼓励在温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或生产基地将其总部迁入温江,对上述企业将其总部迁入温江并进行税务登记的(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按区级新增税收实得部分享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政策优惠。

4、对引进服务业的中介机构,其引进的服务业企业符合产业规划、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鼓励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府发〔2006〕108号)执行。

5、对获得国际、国内名牌商标(商号)、产品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区活动的实施意见》(温府发〔2007〕144号)执行。

6、旅游业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委发〔2007〕8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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